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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在养生 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中医发〔2016〕2号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9日2016-02-19 16: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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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中医发〔2016〕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在养生
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规范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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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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