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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指南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指南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3-08-16 15:25 浏览次数: 69 字体: [ 大 中 小 ]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条件: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材料:

  1、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资料;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4、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签注意见;

  5、填写申请表;

  6、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须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县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所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

  2、现场审查: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勘验,由现场人员签署现场检查意见;

  3、审定、局领导在《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并加盖公章;

  4、县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所制证;

  5、农业局窗口发证并告知。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宝兴县畜牧局:(0835)682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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