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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餐饮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和上级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提示如下:

  办证对象:龙门县域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熟食店、蛋糕店、商超、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

  重要提示: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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