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是病人在医院接受诊断治疗后,由医生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详细记录了病人的基本信息、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并由医生签署意见,有时还需经过县医保专委会的意见和单位名称的填写,最后由医师签字并盖章确认,这种证明书通常具有固定的格式,如下所示:
在开具和使用疾病证明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资格:只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2.真实性: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也不得因人情关系滥用疾病证明书,更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
3.诊断难度: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4.特殊情况处理: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时间限制: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对于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
6.管理与责任:
(1)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应严格规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2)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快车提醒你,关于疾病证明书的开具和保管,有以下具体规定:
1.领取与登记: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
2.妥善保管: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这是确保证明书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3.严禁虚假证明: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这是维护医疗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总之,疾病证明书是病人在医院接受诊断治疗后的重要凭证,其开具和使用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同时,病人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这份证明书,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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