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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决定》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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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2022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疾控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等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与原《办法》相比,共修订21条,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甲、乙两级调整为一级,执业地域范围调整为全国,并对资质认可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统一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根据委局“三定”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条款及章节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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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将第五条修改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资质的获得不再需在国家层面申请)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将第六条修改为:“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自然扩大了业务范围)

第九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申请甲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第(六)项修改为:“(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项修为:“(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申请条件明显降低)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建立题库。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卫主键康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因为各省市要成立疾控局,才会有这样的规定)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政为“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因为各省市要成立疾控局,才会有这样的规定)

删除第四十八条中关于核设施含义的规定。

将第五十条修政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执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可延续。注意了!!!(在资质到期前,对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还是有规定的,一个全省,一个是本省)

注:本文部份内容摘自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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