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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应用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信息安全管理是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服务、运营与监管活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
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应确保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确保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应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保障信息完整、保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
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应坚持与现有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一致性。对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及其他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要求已覆盖内容,本文件不再作规定。
来源:国家卫健委、e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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