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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 简化药品零售领域相关审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简化药品零售领域相关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取消筹建审批。企业筹建完成申请验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还明确,我省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该审批事项由市县药品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要按照《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修改完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及获取。

该通知重申,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及面积要求。

据通知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含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原标题:海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 简化药品零售领域相关审批)

【责任编辑:文建豪】

【内容审核: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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