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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式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 “省内通办”

关于正式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 “省内通办”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升公安机关户政便民服务水平,四川省公安厅研究决定,在已实现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业务“省内通办”的基础上,新增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省内通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应用场景及适用范围

(一)应用场景

公民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适用对象

四川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在四川省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明确功能模块和受理单位

(一)功能模块

四川省治安综合应用管理门户—四川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身份证业务--临时身份证受理。

(二)受理单位

全省各地办证中心、户籍派出所

明确申领对象及收费标准

(一)申领对象

本人申请;未满16周岁公民、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明确办理流程

(一)办证申请

公民省内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核验受理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验申请材料,核对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信息,严格落实人与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并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审核签发

系统自动校验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通过后,完成审核签发,户籍地公安机关无需再人工审核,受理地公安应当在现场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审核签发不通过的,不予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制作发放

受理地公安机关现场打印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领证登记

受理地公安机关进行证件领取登记。

来源:四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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