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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严厉打击出售“有毒”减肥药行为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5月9日上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本案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重大,为确保本案公正审理,西秀区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由三名员额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通过人民法院报视频号直播,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之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使用“韩国处方减肥药”过程中发现售卖该药可获取巨大利益,后董某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名叫“李某某”(另案处理)的韩国人购入该款减肥产品并与王某某在网络上通过微信等宣传销售。2020年10月,王某某将其弟媳被告人武某某发展为其下级代理。2021年6月,董某某通过上网查询并询问李某某得知其售卖的“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成分,但董某某为牟利,在已明知该减肥药系禁止销售食品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某向下级代理销售了563387元的减肥药。2021年11月5日,武某某与王某某通过网络宣传得知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含有麻黄碱成份,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后,为牟取利益,王某某与董某某仍然继续向下级代理销售了97942.5元的减肥药,武某某继续向下级代理销售了45445元的减肥药。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董某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114806元的“韩国处方减肥药”18箱、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222颗。在证人尹某处查获从武某某的下级代理处购买的“韩国处方减肥药”共计105包825颗。经鉴定,查获的18箱“韩国处方减肥药”中的16箱和1047颗减肥药内均含有麻黄碱成分。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三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其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毒、有害的添加物麻黄碱成分且麻黄碱属于食品禁止添加物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还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外,应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向三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董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633870元,由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79425元、武某某支付赔偿金454450元,并责令三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渗透到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食品领域经济发展正常秩序。一直以来,安顺法院始终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事案件,通过对董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惩治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充分彰显党和国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并以公开庭审、公开宣判方式,有效震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分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营造食品领域经济健康良好发展,将护航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严厉打击出售“有毒”减肥药行为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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