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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委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以下简称《107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推进辖区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院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

二、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负责我市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4 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院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负责对申报5级及以上医院的填报信息进行初核,必要时报我委同意后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负责组建北京市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专家库,对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的分级评价进行技术指导。

三、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按照《1079号通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8〕205号)及有关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大投入,加强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全面、深入推动电子病历应用,提升医疗服务安全、质量与效率,并积极、主动按照国家和北京要求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工作,确保所有三级医院于2019年底前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2020年底前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所有二级医院于2020年底前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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