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使用电子病历的行为,
使电子病历的使用符合国家
法规和
JC1
标准。
2.
范围:
医院科室
/
部门、员工、医学学员、患者、来访者。
3.
定义
3.1
医疗文书:医院工作人员记录并存入患者病案的各类文书,
包括医生、
护士书写的各种记录、
辅助检查科室人员发出的检查报告、
各种知情同意书、麻醉师及其他治疗人员书写的各种记录。
3.2
电子病历:使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储存、传输和调用的数字
化医疗文书。
电子病历包括传统病案的所有信息,
并能够等同实现传
统病案的全部功能。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
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4.
权责:
无。
5.
制度内容
5.1
电子病历管理应用范围:本制度包括对门诊、急诊和住院患
者的医疗、
护理及其他相关电子病历的管理规定。
员工在进行系统登
录、医疗电子文件撰写、保存、修改、审核、打印、归档、调阅时必
须遵守。
5.2
电子病历使用培训
5.2.1
由医学工程与信息部负责员工使用电子病历的培训。
5.2.2
员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电子病历。
5.3
电子病历系统
5.3.1
系统登录
5.3.1.1
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识别
(工号)
,
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5.3.1.2
医护人员采用身份标识(工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
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子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
5.3.1.3
系统账号管理按照《信息安全制度》中用户权限及密码
管理的规定执行。
5.3.2
录入: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
生日期、
民族、
婚姻状况、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等)
,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5.3.2.1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执行,使用国家卫计委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
变更。
5.3.2.2
电子病历录入必须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要求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
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
时间应当采用
24
小时制。
5.3.3
时间
5.3.3.1
在电子病历中书写的所有记录必须记录真实时间,时间
记录必须准确记录到分。
5.3.3.2
医疗护理记录及其他记录必须按要
求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允许提前书写或过期补写。
5.3.3.3
医嘱的下达时间系统生成后不准修改。
5.3.4
打印
5.3.4.1
医疗文件都必须打印,按照手写病历的管理要求打印并
归档保存。
5.3.4.2
需要患者家属签名的医疗文件都要及时打印出来让患者
家属签名。
5.3.4.3
打印出来的知情同意书如果内容需要增加时,可在电子
病历中增加内容重新打印后再签名。
如果用手写增加了知情同意条款
的,手写条款必须有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签名。
5.3.4.4
出现并发
症或医疗意外的患者、
发生医疗投诉患者、
其电子病历必须立即打印
并签名。
5.3.4.5
打印电子病历必须与医院信息系统内的电子病历内容一
致。
5.3.4.6
严禁任何人对电子病历进行违规复制修改后打印。
5.3.5
签名
5.3.5.1
电子病历打印出来后必须签名。
5.3.5.2
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把电子病历质量关,按照医院相关规
定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审核并签名。
5.3.6
归档:电子打印的病历在患者出院后
7
天内归档。
5.3.7
调阅
5.3.1
电子病历的调阅仅限于为患者提供直接服务的医护人员和
医疗质量的管理人员。
5.3.7.2
电子病历仅供我院内部人员使用,对
外提供的病历只能是打印的纸质病历,并且要按要求签名。
5.3.7.3
打印的电子病历归档、借阅、复印按《病历管理制度》
执行。
5.3.7.4
辅助科室为患者出具检查报告时根据授权获得患者电子
病历的调阅权。
5.3.8
保存规定
5.3.8.1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我院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
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
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
30
年。
5.3.8.2
数据保存和备份方式按照《信息安全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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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部门、医务人员、医学学员、患者及来访者。
三、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病历。
四、电子病历的管理1. 电子病历的建立(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医院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患者信息、诊疗信息、检查检验结果等。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2. 电子病历的存储(1)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存储系统,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可靠、完整。
(2)电子病历存储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恢复、加密、防病毒等功能。
3. 电子病历的使用(1)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病历,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2)患者或家属查阅电子病历,应当经过医务人员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4. 电子病历的修改(1)电子病历的修改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医务人员进行,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内容、修改原因等。
(2)修改后的电子病历应当保留原病历内容,并注明修改情况。
5. 电子病历的传输(1)电子病历的传输应当通过安全可靠的网络进行,确保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2)传输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
6. 电子病历的质控(1)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检查。
(2)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电子病历质量培训,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五、电子病历的保管1. 电子病历的保管责任(1)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病历的保管工作。
(2)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电子病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隐私。
2. 电子病历的查阅(1)医务人员查阅电子病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024年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目录第1篇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下面是我给你带来的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22年2月15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管理与应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管理与应用,提高病历质量、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工作效率,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工作记录的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电子病历:指医院在电子平台上存储、管理和使用的电子病历记录。
2.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指医院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病人电子病历记录的输入、保管、查询和使用的系统。
3.电子病历质量管理:指医院对电子病历记录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机密性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四条电子病历的建立1.医务人员应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录入电子病历,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医院的相关规定。
3.电子病历的建立应采用标准化格式,并依照医学术语和标准词汇进行记录。
第五条电子病历的保管与备份1.医院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
2.电子病历的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定。
3.电子病历备份文件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第六条电子病历的查询与使用1.医务人员只能在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查询和使用电子病历,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2.电子病历的查询和使用应保护病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禁止非授权人员进行查询和使用。
3.医务人员应遵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泄露电子病历中的病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电子病历应用第七条电子病历的应用范围1.电子病历应在医院内部全部科室和部门得到广泛应用。
2.电子病历可用于病人诊断治疗、医务人员沟通协作、病例研究和质量评审等方面。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合法使用1.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2.电子病历的使用应符合病人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医院护理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电子护理文书是护士在护理活动过程中,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所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病历资料,是护士根据医嘱、病情及护理级别,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
使用电子协同签名或医院分配工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应当妥善保管登录信息,严禁泄漏给他人或使用他人帐号。
三、电子护理文书采取统一设定好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护士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护理文书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记录内容应简明扼要、动态连续,体现实时性。
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由当班护士及时据实补记。
五、护理文书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公历)和时间具体到分钟。
护理文书使用的医学术语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六、修改住院电子病历时,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修改痕迹。
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修改保留修改人信息、修改时间和修改痕迹。
相关审批文件一并随病案归档。
七、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其内容
应与归档的电子病历完全一致。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内容完整, 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八、电子护理文书归档前需经护士长/质控护士审阅,打印完整交病案室存档。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科室、部门、医护人员、医学学员、患者及来访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安全、保密;2.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3. 及时、高效、便捷;4.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二、电子病历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病历资料。
第五条电子病历分为以下几类:1. 住院病历;2. 门(急)诊病历;3. 病历首页;4. 病历正文;5. 辅助检查资料;6. 护理记录。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检查结果等信息;2. 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医疗机构的规范要求;3. 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确保病历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电子病历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电子病历的存储、使用、修改、传输等环节,应确保信息安全;2. 电子病历的修改应当由原记录人进行,修改原因、时间、内容等信息应予以记录;3. 电子病历的归档、备份、销毁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医疗机构的规范要求执行。
四、电子病历的使用与查阅第八条电子病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医务人员在查阅电子病历时,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病历内容;3. 医务人员在查阅电子病历时,应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如有疑问,应及时核实。
第九条电子病历的查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本人电子病历;2. 医务人员应按照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病历信息;3. 医务人员在提供电子病历信息时,应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篇一(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电子病历的优点和不足篇二电子病历(EMR)是一种资源,是记录了病人的全部医疗就诊档案而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数据等资料的总和。
是医务职员通过门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最可观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回纳形成的全部医疗行为的记录。
一、目的为规范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民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医技人员、管理人员、患者及家属。
三、定义1. 电子病历: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和展示的病历资料。
2. 病历管理员:负责电子病历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恢复和保密等工作。
3. 医疗机构:指人民医院。
四、电子病历管理要求1. 电子病历的建立(1)医务人员应在诊疗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信息、诊断、治疗、护理等病历资料。
(2)电子病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要求进行格式化、结构化处理。
2. 电子病历的修改(1)医务人员在修改电子病历时,应确保修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修改电子病历应经原记录者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及修改原因。
3. 电子病历的使用(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电子病历,提高诊疗效率。
(2)电子病历应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外泄。
4. 电子病历的存储(1)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确保数据安全。
(2)电子病历应定期备份,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数据恢复。
5. 电子病历的传输(1)电子病历传输应采用加密、安全的方式进行。
(2)传输过程中,应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6. 电子病历的质控(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质控制度,对电子病历的书写、修改、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质控。
(2)质控内容包括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
7. 电子病历的安全等级保护(1)电子病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安全等级保护。
(2)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安全等级保护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五、责任与奖惩1.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医务人员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电子病历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的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电子病历的要求(一)规范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规范电子病历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身份证号码),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和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病历的内容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病历首页(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患沟通记录、医嘱单、体温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三)身份识别和操作痕迹的可追溯性对每位临床医生、护士、病历质量监管人员以及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对历次操作均保存痕迹,标记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保证可查询、可追溯。
(四)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包括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学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同时设置电子病历的归档状态,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按规定时限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务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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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使用电子病历的行为,使电子病历的使用符合国家法规和JC1标准。
2.范围:医院科室/部门、员工、医学学员、患者、来访者。
3.定义
3.1医疗文书:医院工作人员记录并存入患者病案的各类文书,包括医生、护士书写的各种记录、辅助检查科室人员发出的检查报告、各种知情同意书、麻醉师及其他治疗人员书写的各种记录。
3.2电子病历:使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储存、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文书。
电子病历包括传统病案的所有信息,并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案的全部功能。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4.权责:无。
5.制度内容
5.1电子病历管理应用范围:本制度包括对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的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电子病历的管理规定。
员工在进行系统登录、医疗电子文件撰写、保存、修改、审核、打印、归档、调阅时必须遵守。
5.2电子病历使用培训
5.2.1由医学工程与信息部负责员工使用电子病历的培训。
5.2.2员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电子病历。
5.3电子病历系统
5.3.1系统登录
5.3.1.1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识别(工号),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5.3.1.2医护人员采用身份标识(工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子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
5.3.1.3系统账号管理按照《信息安全制度》中用户权限及密码管理的规定执行。
5.3.2录入: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5.3.2.1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卫计委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5.3.2.2电子病历录入必须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5.3.3时间
5.3.3.1在电子病历中书写的所有记录必须记录真实时间,时间记录必须准确记录到分。
5.3.3.2医疗护理记录及其他记录必须按要求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允许提前书写或过期补写。
5.3.3.3医嘱的下达时间系统生成后不准修改。
5.3.4 打印
5.3.4.1医疗文件都必须打印,按照手写病历的管理要求打印并归档保存。
5.3.4.2需要患者家属签名的医疗文件都要及时打印出来让患者家属签名。
5.3.4.3打印出来的知情同意书如果内容需要增加时,可在电子病历中增加内容重新打印后再签名。
如果用手写增加了知情同意条款的,手写条款必须有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签名。
5.3.4.4出现并发症或医疗意外的患者、发生医疗投诉患者、其电子病历必须立即打印并签名。
5.3.4.5打印电子病历必须与医院信息系统内的电子病历内容一致。
5.3.4.6严禁任何人对电子病历进行违规复制修改后打印。
5.3.5签名
5.3.5.1电子病历打印出来后必须签名。
5.3.5.2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把电子病历质量关,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审核并签名。
5.3.6归档:电子打印的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天内归档。
5.3.7调阅
5.3.1电子病历的调阅仅限于为患者提供直接服务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质量的管理人员。
5.3.7.2电子病历仅供我院内部人员使用,对
外提供的病历只能是打印的纸质病历,并且要按要求签名。
5.3.7.3打印的电子病历归档、借阅、复印按《病历管理制度》执行。
5.3.7.4辅助科室为患者出具检查报告时根据授权获得患者电子病历的调阅权。
5.3.8保存规定
5.3.8.1门(急)诊电子病历由我院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5.3.8.2数据保存和备份方式按照《信息安全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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