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NYHA Ⅱ-Ⅳ级,LVEF ≤40%)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住院的风险。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可代替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与其他心力衰竭治疗药物(例如:β受体阻断剂、利尿剂和盐皮质激素拮抗剂)合用。
PVC/PVDC包装;14片/盒、28片/盒。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参见【药代动力学】)。 由于与ACE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禁止本品与ACEI合用。如果从ACEI转换成本品,必须在停止ACE抑制剂治疗至少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参见【禁忌】)。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100 mg,每天两次。在目前未服用ACEI或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ARB)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用药经验有限,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本品剂量应该每2至4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200mg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 血钾水平>5.4 mmol/l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SBP<100 mmHg的患者,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注意监测血压变化。对于100mmHg≤SBP至110 mmHg的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收缩压≤95 mmHg、症状性低血压、高钾血症、肾功能损害),建议调整合并用药,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参见【注意事项】)。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故不应与ARB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 肾功能损害患者: 轻度肾功能损害(eGFR 60~90 mL/min/1.73 m2)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eGFR 30~60 mL/min/1.73 m2)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由于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eGFR <30 ml/min/1.73 m2)中的用药经验非常有限,因此这类患者应慎用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 没有在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使用经验,因此不建议此类患者使用本品。 肝功能损害: 轻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级)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级)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在患者能够耐受的情况下,可以每2-4周倍增一次本品剂量,直至达到目标维持剂量200mg每天两次。 不推荐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级)患者应用本品(参见【药理毒理】)。 老年患者(65岁以上): 65岁以上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禁用于对本品活性成份(沙库巴曲、缬沙坦)或任何辅料过敏者。 禁止与ACEI合用(参见【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必须在停止ACEI治疗36小时之后才能服用本品。 禁用于存在ACEI或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 禁用于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患者。 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和胆汁淤积。 禁用于中期和晚期妊娠患者(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警告: 胚胎毒性 怀孕妇女应用本品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孕中期和孕晚期应用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可降低胎儿肾脏功能并增加胎儿和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发现怀孕时要考虑替代药物治疗并停用本品。但是,如果没有合适的替代治疗(替代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并且认为本品可挽救母亲生命,则告知怀孕妇女本品对胎儿的潜在风险。 血管性水肿: 诺欣妥可能导致血管性水肿。在研究 PARADIGM-HF 的双盲阶段,0.5% 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0.2% 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发生了血管性水肿(参见【不良反应】)。如果发生血管性水肿,立即停用诺欣妥,给予适当的治疗并监测呼吸道受累情况。禁止再次应用诺欣妥。对于已确认的局限于面部和唇部的血管性水肿病例,一般无需治疗便可缓解,虽然应用抗组胺药有助于缓解症状。 伴有喉头水肿的血管性水肿可能是致命性的。如果水肿累及舌、声门或喉,可能会导致气道阻塞,要给予适当的治疗,例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溶液 1:1000(0.3 mL-0.5 mL)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患者气道通畅。 应用诺欣妥时黑人中血管性水肿发生率高于非黑人患者。 有血管性水肿既往史的患者应用诺欣妥时血管性水肿风险可能增加(参见【不良反应】)。已知有与 ACEI 或 ARB 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不应该使用诺欣妥(参见【禁忌】)。 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的双重阻滞: 因有发生血管性水肿的风险,诺欣妥不得与 ACEI 合用。必须在 ACEI 末次给药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诺欣妥。如果停止诺欣妥治疗,必须在诺欣妥末次给药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 ACEI(参见【禁忌】、【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诺欣妥与直接肾素抑制剂(如阿利吉仑)合用需警慎(参见【禁忌】和【药物相互作用】)。在 2 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禁忌】)。 因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的活性,诺欣妥不应与 ARB 合用(参见【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低血压: 诺欣妥可降低血压并可能造成症状性低血压。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被激活的患者(例如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患者,如正接受高剂量利尿剂治疗患者)风险更大。研究 PARADIGM-HF 双盲阶段,18% 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12% 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两个治疗组大约 1.5% 的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严重不良事件。在给予诺欣妥之前应纠正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状况,或是以较低剂量开始给药。如果发生低血压,应考虑调整利尿剂、合用的降压药的剂量,并治疗导致低血压的其他病因(如血容量不足)。如果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低血压仍持续存在,则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时停用。通常不需要永久停止治疗。 肾功能损害: 由于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预期易感个体应用诺欣妥治疗可能出现肾功能减退。在 PARADIGM-HF 研究双盲阶段,诺欣妥组和依那普利组均有 5% 的患者报告了肾功能衰竭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取决于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中(例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应用 ACEI 和 ARB 治疗可伴发少尿、进行性氮质血症、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死亡。如果患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减退,则密切监测血清肌酐并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特殊人群和【药代动力学】)。 与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其他药物一样,在双侧或单侧肾动脉狭窄患者中,诺欣妥可能引起血尿素和血清肌酐水平升高。肾动脉狭窄患者需慎用诺欣妥并建议进行肾功能监测。 高钾血症: 通过作用于 RAAS,应用诺欣妥治疗时可能发生高钾血症。在 PARADIGM-HF 研究双盲阶段,12% 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14% 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高钾血症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要定期监测血清钾水平并进行适当治疗,尤其是对存在高钾血症风险因素的患者(如重度肾功能损害、糖尿病、低醛固酮血症或正在接受高钾饮食),可能需要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 NYHA 功能分级 IV 级患者: 由于在 NYHA 功能分级Ⅳ级的患者中的临床经验有限,此类患者开始诺欣妥治疗时应慎重。 B 型利钠肽(BNP): B 型利钠肽(BNP)是脑啡肽酶的底物。对于接受诺欣妥治疗的患者而言,B 型利钠肽(BNP)并不是心力衰竭的合适的生物标志物。 肝功能损害患者: 在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或 AST/ALT 值高于正常上限两倍的患者中的临床用药经验有限。在这些患者中,暴露量可能增高,且未确立安全性特征。因此建议此类患者慎用本品。本品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或胆汁淤积患者(Child-Pugh C 级)。
Novartis Pharma Schweiz AG
- 50mg(沙库巴曲24mg/缬沙坦26mg);H20170362,H20170344 - 100mg(沙库巴曲49mg/缬沙坦51mg);H20170363,H20170343 - 200mg(沙库巴曲97mg/缬沙坦103mg):H20170342,H2017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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