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指南
辖区内常住人口辖区所有医疗机构辖区所有医疗机构全年(1)传染病疫情管理(2)传染病的发现、登记(3)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的处理(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1)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理。(2)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3)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相关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投诉渠道:电话0371-69822321 网上投诉渠道:xmswsj@126.com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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