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
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造成对个人隐私权中生活安宁等相关人身权益的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日常生活中噪声污染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了关于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中与生活环境相关的噪音标准为:
1、生活环境分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如果遇到噪音扰民行为,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可以利用录音、录像或让证人作证的方式对上述内容及对方产生噪音的证据进行取证。取证过程中需注重体现取证的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录音、录像证据一定要清晰、无拼接,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有证人的则需要证人出庭进行作证。同时,如果可以用分贝测量仪器进行测量,是比较好的方案。
在保留证据的同时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等组织投诉,可以拨打110报警,可以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向当地的环保部门举报,如果情节严重,有充分证据证明有造成损失或精神伤害的,还可以在证据留存完整的情况下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噪音制造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案例:某市五中院判决刘某诉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电梯紧邻卧室噪声扰民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参照此标准认定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更为客观、合理。
案情
2011年,原告刘某购买了被告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2012年6月,刘女士一家人入住新房不久后发现,主卧室与电梯井一墙之隔,一到晚上,电梯运行的噪声异常大,致人无法入睡,给全家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困扰。刘女士数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得到解决。
被告曾委托某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房屋卧室内噪声进行监测,2013年8月8日出具的第一份监测报告结果为:电梯运行时噪声58.1Leq[dB(A)],电梯停运时噪声45.5Leq[dB(A)];2013年11月3日第二份监测报告结果为:控制双电梯运行时噪声33.9Leq[dB(A)],电梯自然运行时噪声34.6Leq[dB(A)]。
2014年1月6日,刘女士以电梯夜间运行产生的噪声让其家人无法正常休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5万元。
某市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卧室是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原告刘某卧室内的噪声源于紧邻的电梯。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电梯噪声排放超标,判决被告XX公司消除电梯对原告卧室的噪声污染,使该卧室内夜间噪声限值不超过30分贝;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5万元,因原告未举证,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XX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电梯噪声及污染排放标准
电梯噪声属于频率在500赫兹以下的低频噪声,能轻易穿越障碍物。人对低频噪声的忍耐程度相对较低,30分贝以上就会使人感觉到不舒服。
电梯噪声标准主要有三类:行业标准、建筑标准和环保标准。这三类标准对于电梯运行噪声分贝的限值有不同的规定:行业标准主要包括《电梯技术条件》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规定主机房的噪声不得高于80分贝、轿厢的声音不得高于55分贝;建筑设计标准主要有《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等,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环保标准则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白天不得高于4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30分贝。但这三类标准均未对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排放范围及限值等标准作详细界定,致使不少高层住宅因电梯噪声污染纠纷频发。
由于人在夜间休息时对电梯低频噪声的忍受程度低于30分贝,而行业标准、建筑标准排放限值过高,明显不适用于卧室这类噪声敏感建筑的要求。环境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为详细的分类,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
2.开发商设计时对住宅内电梯噪声的注意义务
居民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的居住场所,其对环境各方面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夜间休息时应以安静为首要目的。通常来讲,引发居民住宅电梯噪声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建筑设计因素;二是电梯本身所发出的噪声;三是电梯安装节点的降噪处理工艺及物业养护。因此,降低电梯噪声需要建筑设计、电梯制造、开发商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本案中,开发商将电梯紧邻卧室设计,违背了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对电梯噪声超标负责。
3.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居民住宅电梯噪声是否超标更为客观合理
笔者赞同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卧室电梯噪声认定标准。
首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规定了住宅等以睡眠为目的A类建筑物,排放限值为30分贝。本案中,刘女士房屋的卧室明显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依照监测结果,刘女士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0分贝,被告XX公司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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