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82—2019 代替HJ 682-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Terms of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12-5 发布 2019-12-5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 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英汉索引 1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汉英索引20 i 前 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规范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后期管理等活动中的术语,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基本概念、污染与环境 过程、调查与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修复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术语按汉文名词所属技术体系的相关概念体系排列。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确定一个 规范名作为正名,规范名的异名分别冠以 “简称”、“全称”或 “又称”,异名与正名等效 使用。英文名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缩写时,在英文名后列出缩写,并用“,”与英文名分开。 凡英文词的首字母大、小写均可时,一律小写。英文除必须用复数者,一般用单数。“()” 中的字为可省略部分。附录A (英汉索引)和附录B (汉英索引)为资料性附录,英汉索引 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汉英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索引中带 “*”者为规范名的异名或 释文中出现的条目。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4 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标准名称由《污染场地术语》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2.增加了“建设用地”“修复方案”“土壤环境背景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 值”等术语及定义; 3.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 4.修改了“表层土”“亚表层土”“暴露途径”“土壤筛选值”等术语及定义等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 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 19 年12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 19 年12 月5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基本概念、 污染与环境过程、调查与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环境管理中名词术语及定义的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地块环境管理。 2 术语 2.1 地块基本概念术语 2.1.1 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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