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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丨“闪婚”当天即“闪离”,两名当事人太随意!

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闪婚”已成为新时代“潮流”,“闪婚闪离”案件逐渐增多。“闪婚”的出现对个人的婚恋观念和行为带来影响,“闪离”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一周定于2023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当日,李某又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花溪区人民法院,花溪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委派花溪区筑和民商事案件调解中心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一时冲动登记结婚,对婚姻的态度极其草率。该案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和细致讲解,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自愿离婚。

【调解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寄语】

婚姻是神圣的,是承诺也是责任,不要将婚姻当成儿戏。婚姻是社会重要的关系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手段,双方都应互相尊重理解和包容。真正的婚姻是扶级而上的,是双向奔赴彼此成长、成就的一段关系。望二位各自经历过这段“旅程”后,对婚姻更加尊重和深思熟虑。

【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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