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上铁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城市绿化是“看得见的公共利益”,每一棵树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上海的城市景观带,黄浦滨江段岸线在错落有致的沿岸绿化景观点缀下更显宜人。然而,有商户为了个体通风和采光便利,竟擅自将滨江沿线7棵高大的香樟树砍伐并清运……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的一个深夜,有市民发现上海十六铺码头附近的外滩景观平台上,有人在砍伐树木,现场还有吊车将被砍的香樟树移走。这位市民随即向上海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原来,这是某餐饮公司为处理通风及采光问题,委托某绿化公司于深夜时分对遮挡餐厅景观视野的7株香樟树进行砍伐,并用卡车、吊车将树木清运处理。2023年1月,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餐饮公司罚款478,800元。
市民拍摄的砍伐视频截图
2023年12月,为妥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黄浦区检察院组织黄浦区生态环境局与两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进行全程法律监督,见证磋商过程。最终,黄浦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两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两公司应按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对砍伐的7棵香樟树进行补种;同时两公司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专家评审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上述赔偿费用应用于购买碳汇。2024年1月,黄浦区生态局和两公司共同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相关涉案平台景观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立案受理后,向申请人双方了解赔偿协议签订情况,严格审查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生态修复磋商过程、生态修复方案,并要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就损害鉴定、专家评估、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及修复期限进行详细说明。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双方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确认。据此,上铁法院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对损坏的绿化景观进行整体优化修复
法官说法
周华
上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庭长、环资审判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
一、擅自砍伐树木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起到净化空气、涵养水土、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作用,是碳汇的巨大贡献者。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本案中,两公司未向绿化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直接砍伐公共绿地上的香樟树,构成“擅自砍伐”的违法行为。此外,被砍伐树木位于外滩核心景观带,胸径超过30厘米,属于稀缺资源,砍伐后果更为严重。
擅自砍伐树木除需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法律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任何破坏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二、树木影响采光通风的合法处理路径
城市树木属于公共资源,禁止擅自砍伐。即使树木影响采光,也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若树木严重影响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由养护单位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若砍伐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或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应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砍伐其他树木,则是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养护单位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经批准同意砍伐的,申请人应当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异地补种、认购碳汇均为可适用的替代修复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目标是最大程度地修复生态环境。通过采取异地补种这一替代性修复方式,既可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又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更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认购碳汇”则可避免赔偿资金“空放”,用于直接支持专业机构开展植树造林,避免原地修复的技术障碍,能够产生实际减排的效果,对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擅自迁移、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供稿 | 审监庭 徐美娟
编辑 | 黄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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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植树节特别普法 | 外滩香樟树被砍,司法如何助力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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