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非法诊疗 呵护学生视力
——某儿童视觉管理有限公司
诉宜春市卫健委行政处罚、
江西省卫健委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有群众举报称,某儿童视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公司)没有医疗资质却进校宣传视力筛查。宜春市卫健委经调查、询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作出事先告知书、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等程序后,认定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二类医疗器械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角膜地形图仪先后对31 名青少年开展眼科光学生物测量并出具检查报告单,为1名青少年开展角膜地形检查并出具角膜地形图报告单,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省卫健委认定宜春市卫健委的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合规,驳回该公司复议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和角膜地形图仪属二类医疗器械,并非验光配镜必须开展的检查项目,属于眼科医学诊断范畴,与使用视光设备和器具进行验光配镜具有本质区别。且使用上述二类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视觉公司使用该类器械对青少年开具眼科测量诊断并给出初步治疗意见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普通眼镜店精准验光的需求,具有明显的检查诊断用途,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中的诊断与治疗规范相同,明显属于诊疗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职业的”情形,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儿童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促进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光明工程”。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体育总局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等文件,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一些经营机构,出于牟利等目的,打着验光配镜、视力筛查等幌子,违法开展诊疗行为,往往对青少年视力健康产生“二次伤害”,必须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就是因行政执法机关对以验光名义对青少年开展非法眼科诊疗活动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法院准确区分商家验光配镜行为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依法支持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有利于引导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规范经营,筑牢护佑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的执法和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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