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民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两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两检项目”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 “两检项目”服务对象条件: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含流动人口)。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农村、城市无业(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提供“两检项目”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健康检查技术服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区财政资金三部分组成。市、县区财政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八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400元,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每人200元。中央财政给予国家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县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补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由市、县区级财政在扣除国家补助经费后按5:5比例分担。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两检项目”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参检群众送缴的服务卡。
县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服务卡数量和当年核定的检查价格核算预拨经费额。
预拨经费额报请市人口计生委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拨至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拨付给定点服务机构。
县、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结合工作实际,安排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
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和生殖健康检查项目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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