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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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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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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政策解读

粤医保发〔202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发〔2020〕40号)规定,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上,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药品支付管理

  《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凡例是对《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

  《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规范支付标准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保参保人员承担,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价格支付。

  《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国家谈判药品,我省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将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各地要及时将《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及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在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各地要完善医保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药品目录(2023年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各地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凡例.pdf

  2.西药部分.pdf

  3.中成药部分.pdf

  4.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部分).pdf

  5.中药饮片部分.pdf

  6.医院制剂(西药部分).pdf

  7.医院制剂(中成药部分).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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