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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法院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关切,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现公开发布两起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的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1 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售卖病死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唐某在永州市某养猪场中经营生猪饲养,由于当时非洲猪瘟影响,唐某所饲养的生猪部分死亡,依照规定病死猪需无害化处理。唐某在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仍将该场中的病死猪,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给某菜市场的猪肉经营户邓某某。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唐某经营的养猪场中只要出现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便将此类猪售卖给邓某某,直至案发被告人唐某以每头300到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邓某某10余头猪,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将死猪销售给他人进行食材加工,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例2 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出售死猪肉制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经营某早餐店,以每斤低于市场价4至8元不等的价格,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邓某某的妻子支付货款,交易金额为65 597元。陈某某用所购病、死猪肉用来制成卤肉作为卤粉的配菜售出非法牟利。

法院受理该案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邓某某经常收购、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仍向其购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加工制作成卤肉作为卤粉的配菜卖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6 791元。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非法利益,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肉类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类加工肉制品,此类行为被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但实践中仍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唐某和李某某作为长期从事生猪饲养的经营者和肉制品加工者,理应知晓相关规定,但出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漠视国家法律权威,这不但违背了从业基本诚信要求,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涉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反映或者直接报警处理。

作者:盘芳萍、孙镜涵

一审:杨 乔

原标题:《零陵法院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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