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7月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2025年制定第一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主要纳入超出保基本定位、暂时无法纳入基本目录,但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纳入基本目录:①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②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证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③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④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5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⑤2025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申报:2025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2025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适应证或功能主治未发生重大变化,因适应证或功能主治与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证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前述基本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①或条件⑤的独家药品,可以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同时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基本目录。基本目录调整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同步进行,今年10月—11月将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
国家医保局同步发布《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完善《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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