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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发布,旨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健康、保护环境并规范辐射相关实践的综合性法规。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伴随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涵盖选址、设计、运行及退役全生命周期管理 [1] [3-4]。其核心内容包括辐射防护三原则(实践正当性、防护最优化、剂量限值)、公众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0.25mSv)、事故应急分级体系及干预阈值 [1] [6],并采用“可合理达到尽量低”原则管理流出物排放 [1-2]。规定为电磁辐射 [2]、核电厂 [1] [3] [8]、粒子加速器 [6]等领域提供基础防护标准,相关技术规范持续更新以适应技术进步与监管需求 [7] [9]。

该规定确立辐射防护三原则:任何辐射实践均需确保正当性、防护措施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符合标准 [1] [4]。针对核电厂等设施,明确要求公众成员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0.25mSv,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依据工种差异分级设定 [1]。

非居住区半径应不小于0.5km,限制区人口密度需严格控制,确保事故状态下可有效实施应急干预 [1]。电磁辐射设施豁免水平确认权归属省级环保部门,豁免标准直接依据本规定制定 [2]。

建立事故分级体系(大事故、重大事故、最大可信事故),明确不同级别事故对应的应急防护措施 [1] [6]。当事故可能导致公众接受剂量超过50mSv时,应立即启动防护行动 [1]。设施需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配备辐射监测系统 [6] [8]。

流出物排放需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原则,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确定排放目标值 [1-2]。放射性废物实施分类处置,运输过程需符合特定包装与剂量率限制要求 [1] [7]。核设施退役后场地土壤残留放射性水平需低于可接受限值 [7]。

规定作为基础标准,衍生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1] [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2] [5]、《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 [6]等专项技术规范。2025年实施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25)扩展适用范围至小型模块化堆,强化排放总量控制与在线监测要求 [8-9]。

该规定于1988年实施后,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并更新多项细分领域标准,逐步形成完整辐射防护法规体系 [7] [9]。随着技术进步与监管需求变化,原《辐射防护规定》已废止,其核心内容被后续专项标准继承与发展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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