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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和所属企业(事业部)的职业健康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禁忌症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 疑似职业病

是与职业病的概念相对应,即有患病现象,有可能是职业病,但是没有经过有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的检查,无法确定的情况。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当尽快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认。

4 职责

4.1 安委会

4.1.1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1.2 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本企业职业健康与卫生管理工作。

4.1.3 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所需资源,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4.2 安委办

4.2.1 组织本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因素辨识和管控。

4.2.2 组织制订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2.3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4.2.4 负责各部门职业健康与卫生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

4.3 人力资源部

4.3.1 负责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

4.3.2 负责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4.3.3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保险理赔。

4.3.4 负责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存在职业禁忌症的员工的妥善安置。

4.4 工会

4.4.1 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监控防护进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4.2 收集、反馈员工对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4.4.3 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 关键事项描述

5.1 职业病危害因素

5.1.1 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5.1.2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检测点应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1.3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5.1.5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6 企业应当尽可能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5.2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

5.2.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2.2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2.3 企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2.4 企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3 职业健康监护

5.3.1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5.3.2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3.3 企业应依法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4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3.5 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5.4 职业病防护设施

5.4.1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5.4.2 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4.3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4.4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监控安全防护进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5 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的法规、政策,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6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5.6.1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本企业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5.6.2 企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及企业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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