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理部门
宁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依据
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受理条件
1. 公共场所的主要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2.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3.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危害健康事故报告职责。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受理资料
1、首次办理卫生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1)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必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必需)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必需)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必需)
(5)场地使用证明(单位证明或场地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必需)
(6)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县卫健委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意见;(必需)
(7)县卫健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必需)
(8)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必需)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必需)
2、变更需提交材料(必需)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向县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
(2)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或证件;
(3)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复核需提交材料(必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的县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理复核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二年度卫生监督意见书;
(5)上二年度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的卫生检验报告。
4、延续需提交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县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延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办理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相同。
收费标准
无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审批3.出件
电话
办公电话:0797-6800839 监督电话:0797-683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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