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正观点:
伴随营养健康产业科学底蕴逐步提升,一座没有天花板的新兴市场呼之欲出!
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直击当下广告执法中"何为商业广告"的核心争议,阐释《广告法》调整范围。
“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为科学区分广告和其他商业信息提供了理论分析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
据庶正康讯了解,今年是《广告法》施行30周年,也是修订后的《广告法》施行10周年。近年来,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商业模式迭代创新的“双轮驱动”下,我国广告业实现了大踏步、跨越式发展,但伴随着广告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演进,商业广告与其他商业宣传的边界也日益模糊。
《指南》规范了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旨在有效区分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营销宣传,为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打牢坚实基础。
保健食品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之一。庶正康讯技术法规经理吴迪指出,保健食品广告需尤其警惕三大禁区:
-功能暗示雷区:如使用"糖友"等词汇暗示疾病治疗功能,或以身体部位图案影射对应保健功效;
-绝对化承诺陷阱:如"立马起效"、"彻底击退"等表述涉嫌功效保证;
-需求误导:宣称"人人缺乏"或暗示产品可"代替日常饮食",均属不当诱导。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利剑不仅指向保健食品。
今年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通知》,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和互联网新兴媒介,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普通食品广告”“互联网广告”5个方面明确2025年广告监管有关重点任务。
吴迪强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已明令禁止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近期执法案例显示,普通食品(含跨境商品)、"药食同源"食品及农产品在宣传中暗示保健功效同样面临严查。互联网领域监管同步收紧,"法外之地"已成历史。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营养健康的从业者更要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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