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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特殊食品知多少?

  01

  保健食品

  (1)定义

  保健食品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2)分类

  保健食品分为营养素补充剂及具有不同保健功能的非营养素补充剂。

  (3)适用人群

  健康、亚健康状态下的人群。

  (4)产品用途

  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强调产品的保健功能,如辅助降血糖。

  (5)准入监管

  ①参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修订)》

  ②采用“注册与备案”的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

  ③注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

  备案: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6)注册号

  国产: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7)产品执行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保健食品》(GB 16740)

  (8)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修订)》(2020年10月23日实施)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实施)

  《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8月13日实施)

  《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2023年12月12日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2015年5月24日实施)

  (9)销售

  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共通要求。

  (10)广告

  符合《“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共通要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共通要求。

  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定义

  特医食品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简称,是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2)分类

  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3)适用人群

  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特定疾病状态等人群。

  (4)产品用途

  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为患者的疾病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起营养支持作用。该类产品强调提供营养支特,而非保健功能。

  (5)准入监管

  ①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

  ②采用“注册”的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6)注册号

  国食注字TY+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注:国产顺序号0开头,进口顺序号5开头。

  (7)产品执行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

  (8)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2024年1月1日实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16年10月13日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2014年7月1日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2012年1月1日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2024年9月6日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98号(商贸监管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2022年12月28日)

  (9)销售

  (1)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2)其他特医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共通要求。

  (10)广告

  符合《“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共通要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共通要求。

  监管:

  (1)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按处方药广告监管。

  (2)其他特医食品:按非处方药广告监管。

  03

  婴幼儿配方食品

  (1)定义

  ①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0-6月龄的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对象人群的正常营养需求。

  ②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6-12月龄的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对象人群的部分营养需要。

  ③幼儿配方食品:适用于12-36月龄的正常幼儿食用, 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对象人群的部分营养需要。

  (2)分类

  婴儿配方食品(0-6月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6-12月龄)、幼儿配方食品(12-36月龄)

  (3)准入监管

  ①参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②采用“注册与备案”的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一条)。

  ③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

  备案: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4)注册号

  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注:国产顺序号0开头,进口顺序号5开头。

  (5)产品执行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

  (6)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日实施)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2010年12月1日实施)

  (7)销售

  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共通要求。

  (1)不得分装生产。

  (2)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情形下的特殊措施。

  (8)广告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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