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为“淫秽色情”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363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而在《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被认为是淫秽物品。
除此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中,都有着对淫秽色情内容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