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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演艺活动开展的法律风险提示

未成年人演艺活动开展的法律风险提示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张吴穹

一、引言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为保障未成年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新增条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本文即意图整理和归纳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艺人演艺活动的特殊规定,为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演艺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法律风险提醒。

本文所称“演艺活动”即指一切可能会对艺人方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等)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艺人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演出表演、广告代言、创作出版、衍生开发、网络新媒体使用、唱片制作发行等演艺活动。

二、未成年人网络表演活动的限制

目前,国家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表演活动是趋于严格管控的。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新增条款规定,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者账号注册服务的,要求认证其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2]同年,新闻报道未成年女童被强制喂到70斤做吃播赚钱的恶性社会事件,引发群众热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中央网信办、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短视频)经纪机构委员会等纷纷倡导严格管控未成年人的网络表演活动,严肃查处炒作“网红儿童”行为。于是,2021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3]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4]

总结来说,我国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表演活动的监管尺度是严格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表演活动,未成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严禁参与直播活动,包括作为主播直播以及在直播中出镜;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参与直播活动需事先通过平台的身份信息认证,并征得监护人同意、留存“同意”的书面记录材料。对于未成年人的短视频表演活动,目前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短视频表演,但是禁止借助未成年人牟取利益,具体以“未成年人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构成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牟取利益”作为禁止的判断标准。同时,严格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短视频表演的内容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比如涉及未成年人早恋以及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的内容,涉及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等。

三、未成年人广告活动的限制

(一)未成年人代言年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5]故《广告法》明确禁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参与任何广告代言活动,包括广播电视广告活动、互联网新媒体推广广告活动、电视节目中的“植入式”广告活动等。但是,法律法规未禁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演员的身份参演广告。具体来说,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广告的剧本、脚本对广告内容进行演绎,但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广告之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演员的身份参演广告的过程中,严禁在广告成果中出现未成年人的姓名、艺名等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内容,若存在以口播的形式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还需严格审查具体的广告脚本内容、未成年人本身的社会影响力等,以具体判断是否有可能被认定实质上构成广告代言人。

(二)未成年人代言品类限制

首先,《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品类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其次,《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故,就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难以接触、使用的商品和难以接受的服务,其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活动。比如,烟酒类商品、美容服务、文身服务、对使用年龄层有限制的化妆品类商品、网络游戏产品等。

(三)未成年人作为童模参演广告活动的特别规定

2019年4月,新闻报道一名3岁童模在拍摄过程中因不配合被其母亲踹,引发群众热议。2019年5月,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联合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共青团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不得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小时;不得让儿童穿戴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或引导儿童做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动作、行为;不得以殴打、谩骂等虐待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6]

四、未成年人演出活动的限制

(一)未成年人现场演出的演出场地限制

目前,我国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现场演出场地限制,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且,规定前述场所不得招用任何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7]故而,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在KTV、夜店、歌舞厅、夜总会、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演出活动。

(二)未成年人节目演出的演出内容限制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法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参演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在内容上的特别限制如下:

1. 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2.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3. 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4. 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5.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6. 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对于未成年人参演的真人秀节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特别规定,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8]

(三)未成年人现场/节目演出的演出时间限制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但是,目前我国仍未将未成年人从事演艺活动的具体工作时间限制纳入法律规定中。鉴于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艺人形成的是经纪关系,而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未成年人参加演艺活动的工作时间亦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限制。但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经纪公司或监护人在安排未成年人的演艺活动时仍需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笔者认为,具体执行标准可参考如下规定:

1、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不得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小时。[9]

2、韩国国会通过的《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规定,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艺人一周参加演艺活动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35小时;1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艺人则不得工作超过一周40小时,即使取得监护人同意,每周也不得超过46个小时。此外,禁止未成年艺人在晚上10时至第二天凌晨6时之间工作。[10]

3、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艺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规定,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前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条规定应为九年义务教育制度。[11]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文列举说明了我国法律法规就未成年人的网络表演活动、商业广告活动、现场及节目演出活动作出的的特别规定和限制,建议各方主体在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演艺活动前进行合规性审查,以避免事后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遭受负面舆论影响。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3]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二、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7.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 《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二、工作举措 2.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6] 检察日报:《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出台的故事:保护童模人格尊严是亮点》,

https://www.spp.gov.cn/zdgz/201905/t20190527_419765.s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六十一条,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真人秀节目应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9] 同引用6。

[10] 环球时报:《韩国加强立法保护童星权益:未成年艺人每周工作时长不超35小时》,

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41aT2tCcP5N。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作者往期文章

· 食品广告的合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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