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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