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专业和管理水平,规范中国职业健康服务平台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管理员是指从事或拟从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能力评定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分为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和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
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实操能力;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同时具备较强的管理水平、实操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五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员评定及相关工作,组织拟定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和开展命审题工作。
评定委员会由职业健康领域管理和技术专家、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等组成,从中国职业健康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中心)。
第二章 能力评定
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评定和定期复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失信惩戒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
(一)从事或拟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
1.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安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本科在读(毕业年级);
2.取得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安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安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取得其他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3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1年。
(二)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获得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合格证书后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2年的,可报考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
1.取得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安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安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硕士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安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博士学历;
4.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5年;
5.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4年;
6.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及相关工作满1年。
第八条 凡符合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条件,且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
第九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开展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下半年开展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
第十条 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评定考试科目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基础知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技术》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案例分析》3个科目;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评定考试科目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基础知识》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技术》2个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1。
第三章 成绩及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科目成绩,在中国职业健康服务平台(https://zhfw.zyjkfw.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人员应当在2个连续年度内完成全部科目评定。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通过人员,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职业健康服务平台职业健康管理员专栏完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合格者,由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能力评定证书。
第十五条 通过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者纳入中国职业健康服务平台职业健康管理专家库。
第四章 定期复评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证书实施定期复评动态管理,能力评定证书满3年进行初次复评,初次复评通过后每5年进行一次周期性复评。
第十七条 通过能力评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在复评周期内参加国家级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培训或由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项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8学时。取得相关学术成果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的,可按照附件2方式折合计算学时。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复评通过的,由职业健康管理员能力评定委员会发放复评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复评未通过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复评的,取消其能力评定证书;一级职业健康管理员复评未通过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复评的,降为二级职业健康管理员,连续两次复评未通过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复评的,取消其能力评定证书。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职业健康管理员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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