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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计生协:

  为进一步规范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加强我省青春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省计生协对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办法(试行)》(浙计生协〔2012〕3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5年3月3日

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加强青春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春健康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是指运用科学的青春健康教育理念和PLA(P-参与,L-学习,A-行动)培训方法开展青春健康教育培训实践活动,能熟练讲授《成长之道--青春健康人生技能培训指南》中全部课程内容,并通过省计生协考评认证的青春健康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省级师资的基本条件

  1.热心青春健康教育事业,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有志愿服务、乐于奉献的精神;

  2.接受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计生协组织的青春健康教育师资培训,认同并运用科学的青春健康教育理念和PLA培训方法,能熟练讲授《成长之道--青春健康人生技能培训指南》中全部课程内容,有良好的主持培训技巧、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本地区青春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近三年来完成青少年教育培训任务20次以上;

  4.愿意为本地区和省内其他地区青春健康教育及师资和主持人实施培训授课。

  第三条省级师资的考评认证

  1.省计生协根据全省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和工作实际,提出省级师资考评认证工作计划,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2.市、县(市、区)计生协根据省计生协考评认证计划和入选省级师资基本条件等要求,逐级考核、选拔和推荐符合参评条件者参加省级师资考评认证;

  3.省计生协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者进行现场测试和考评(现场测试和考评方法另发);

  4.考评合格者,省计生协发文公布,认定为省级师资。

  第四条省级师资的聘任

  1.认定为省级师资者,由省计生协颁发聘书,聘任为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聘期三年;

  2.省级师资聘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市、县(市、区)计生协推荐和省计生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聘期三年。

  第五条省级师资的权利

  1.具有为市、县级青春健康教育师资和主持人培训授课的资格;

  2.优先参加省计生协组织的青春健康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工作考察和课题研究等活动,择优推荐参加中国计生协组织的青春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和师资认证;

  3.免费获得省计生协编印的青春健康教育各种相关资料。

  4.在开展青春健康教育师资和主持人培训授课等活动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主办单位实际情况,获得适当的劳务报酬或补贴;

  第六条省级师资的义务

  1.注重自身业务学习、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坚持运用科学理念和PLA培训方法,尽心尽力服务于地方和全省青春健康教育及师资和主持人培训工作;

  2.无特殊原因,每年承担完成青春健康教育师资和主持人培训不少于2期、面向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培训不少于6次;

  3.承担青春健康教育培训授课的省级师资,应根据培训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备课、教学课件(或讲义)等准备和培训任务,了解掌握主办单位通过听课、组织学员评教等形式对活动效果的评估情况,及时记录培训青春健康教育师资和主持人、青少年及家长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按要求在《省计生协青春健康教育师资活动手册》(另发)中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并于每年12月底寄送所在县(市、区)计生协;

  4.自觉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以省级师资名义从事非法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七条省级师资的管理和使用

  1.省计生协建立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库并做好相应服务和管理,通过工作网站等相关途径公布省级师资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省级师资的日常联络和服务等工作由省计生协基层工作部负责;

  2.各市、县(市、区)计生协应重视发挥省级师资在青春健康教育特别是师资和主持人培训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可通过省计生协基层工作部联系或直接邀请省级师资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并主动与授课师资沟通商议培训计划、教材、教具和场地等培训有关事宜,落实培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省级师资所在市、县(市、区)计生协应主动加强与省级师资的联系,积极为省级师资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掌握省级师资履职情况,在《省计生协青春健康教育师资活动手册》中作出评价,并及时上报省计生协,作为续聘省级师资的考核依据;

  4.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优秀省级师资,省计生协将适时予以通报表扬,推荐参加中国计生协青春健康教育师资考评认证和全国性、国际性的相关学习研讨活动;对不认真履行义务和不发挥应有作用的,省计生协将不再续聘其为省级师资;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4项规定的,省计生协将取消其省级师资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青春健康教育省级师资管理办法(试行)》(浙计生协〔2012〕32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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