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减免工作,4月26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顺义区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工作会。顺义区20家定点体检机构主管院长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对《顺义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用减免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对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说明,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规范健康检查操作,做好材料审查核验、政策解读等工作,确保免费健康检查工作有效落实; 二是要加强管理,严格免费健康检查资金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三是要落实责任,做好免费健康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资料留存,规范资料档案管理,确保我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减免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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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及《顺义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用减免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顺义区为顺义辖区内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供管水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五类从业场所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免费 健康检查服务,原则上不跨区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服务。
五类免费健康检查从业人员范围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
从业人员须提供相关材料并核验合格后,方能享受免费检查服务,相关材料如下:
(一)从业场所相关材料
1.食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以上材料有其一即可)
2.化妆品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括:化妆品生产或相关内容)、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界面截图。(以上材料有其一即可)
3.公共场所类:《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生活饮用水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饮用水供水服务或相关内容)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有其一即可)
5.消毒产品生产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生产消毒产品)或《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有其一即可)
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从业场所用人单位公章。
(二)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原件现场核查,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存档)。
(三)免费健康检查申请单。
(四)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查,复印件留存存档)。
从业人员如无法提供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定点体检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享有的相关免费服务内容,在取得本人签字同意放弃免费服务后开展健康检查、出具健康证明文件,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非定点体检机构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并参照定点体检机构要求出具、补发健康证明文件。
顺义区定点体检机构名单如下:
顺义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定点机构名单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开展体检时间
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1
京顺医院
每天上午7:30—10:30
2
方舟医院
每天上午8:00—11:30
3
顺欣阳光医院
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4
板桥卫生院
每周二上午8点至10点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5
北务卫生院
每月第一个星期的周五8:00--10: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6
北石槽卫生院
每周二上午8点到10点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7
俸伯卫生院
每周一上午8:00-11: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8
高丽营卫生院
每周四上午8:00-10: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9
李桥卫生院
每月的第一周周一,第三周周一,上午8:00-10: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10
李遂卫生院
自4月15日开始每周一上午8:00-10: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1
龙湾屯卫生院
3月、8月
12
马坡卫生院
周五上午8点-10点
13
南彩卫生院
每月第一个周一上午8:00-11: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4
南法信卫生院
每周周一上午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5
区三院卫生院
每周周四上午8:30——10: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6
天竺卫生院
每周周三上午8:00-10: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7
张镇卫生院
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8:00--11: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8
张喜庄卫生院
每周周四、五上午8:00-10: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19
北京康圣德门诊部
每周一至每周五、周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0
大孙各庄卫生院
每月的第二周的星期二(8:30-11:00)、每周一工作时间提交材料。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稿:法制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