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市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0-6岁儿童眼保健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的发病率不断上升,近视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未来国民素质的严重问题;而0-6岁是儿童视觉功能发育时期,也是眼保健关键时期,近视等眼科疾病应提早预防、尽早干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儿童视力健康,主动担当作为,密切联系教育部门,统筹辖区医疗资源,认真开展儿童尤其是0-6岁儿童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二、完善儿童眼保健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0-6岁眼保健技术服务体系的现状调查,确保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眼保健服务,对能力薄弱的机构要加强培训和督导,以提供基本保障。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0-6岁儿童眼保健技术指导工作(联系人:眼保健科揭静,联系电话18977360196),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承担辖区0-6岁儿童保健技术指导工作。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0-6岁儿童眼保健技术服务,为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进修和培训便利,确保服务规范。
三、规范开展眼保健技术服务
各级承担儿童保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要求,加强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的专业技术培训,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落实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完善儿童视力健康检查的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及时统计报送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2019年起,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四、完善转诊工作机制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出现阳性症状体征或相关异常情况(详见附件2),要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并安排专人负责追踪随访,接诊机构需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转诊单位(转诊单见附件3)。
五、加强知识健康教育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联合教育局,组织眼保健专家经常性深入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儿童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防止眼外伤、预防传染性眼病。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开展儿童眼保健操的知识宣传和科普活动。
六、加强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定期对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切实承担起辖区业务管理职责,做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促进辖区工作指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1.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儿童眼部常见阳性症状体征或相关异常情况
3.桂林市眼病和视力异常转诊单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附件1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附件2
儿童眼部常见阳性症状体征或相关异常情况
(一)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 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二)眼睑、泪道、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异常。
(三)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四)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五)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六)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七)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 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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