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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和服务工作

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 2014-06-30

  2014年4月21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生育政策调整,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全程动态管理与服务。《通知》从5个方面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区域孕产期保健体系建设,保障有序转会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辖区严重高危孕产妇转诊体系,根据本辖区特点建立孕妇分级建档及高危转诊实施细则。
  二是规范社区先建册助产机构后建档,保障保健服务开展。各医院建档时间推迟至孕6周后,孕妇建档将不再“抢跑”;实行信息告知,社区建册时或将告知孕妇周边医院建档信息,避免孕妇“空跑”,引导孕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
  三是建立健全三级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及组织协调。在市、区两级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基础上,增设助产机构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做好孕妇建档、高危孕妇筛查、随访管理、转会诊和孕产期相关预警信息报送等工作。
  四是建立孕产期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各区(县)将监测辖区助产机构服务资源使用情况,掌握助产机构建档、高危孕妇管理及助产机构床位、人员等信息,并汇总分析。
  五是严格高危孕产妇管理,建立产科有序就诊格局。规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时,即对孕妇进行高危因素初筛,开展分级管理。没有高危因素者应在二级及以下助产机构建档、分娩;一般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建档、分娩;严重高危孕妇应在区县抢救指定医院或三级助产机构建档、分娩,其中,极严重高危和不宜妊娠孕妇必须在市级抢救指定医院建档、分娩。逐步形成一级、二级机构以接诊正常和一般高危孕产妇为主,三级机构以接诊严重高危孕产妇为主的格局。同时,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还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和转会诊工作。明确规定市级抢救指定医院与市级会诊指定医院的高危孕妇建档比例不低于60%,其他三级助产医院的高危孕妇建档比例不低于40%,保证高危孕产妇绿色转会诊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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