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2)《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卫发【2017】173号)第二条: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一)实行生育登记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即可办理登记备案,双方均为西藏自治区户籍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区内任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委办证窗口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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