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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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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由用人单位至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交申办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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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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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核定材料,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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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通过的,出具《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
核定未通过的,出具《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未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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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以电话通知、网上公示等方式告知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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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通过的申请人凭《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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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拍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一个月内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政策

指南

您  可  能  还  关  心

居留许可

持证人是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证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

免办就业许可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创办企业

持证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在本市创办企业。

子女教育

持证人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并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考本市高校。

社会保险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外汇兑换

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驾驶证照办理

参加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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