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五楼儿保科、高青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六楼
四、办理条件
1、所有在高青县出生的孩子(出生后一月内带好相关材料)到新生儿所出生的医疗机构进行首次签发办理。
2、在高青县医疗机构内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到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五楼儿保科进行补办。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签发的:带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前来办理。
(二)补发:需提交的材料有:
新生儿父/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
儿童父/母双方和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儿童父/母双方户籍本(原件、复印件)
儿童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原签发单位住院病历(复印件)
原签发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丢失者登报声明报纸两份(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报社登报挂失一个月后办理补办手续)
儿童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户籍证明(证明儿童是否落户)
持证人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遗失或被盗等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高青县人民医院、高青县妇幼保健院、高青县卫计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周一到周五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五楼
高青县人民医院六楼
(二)电话咨询:0533-6953309
0533-697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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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办事指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https://m.trfsz.com/newsview1700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