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沙县租房)

学习-----好资料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

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

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

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

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

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

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

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

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

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

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

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

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

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

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

相关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

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

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

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

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

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

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

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

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

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

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

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

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

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

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

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

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

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

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

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书。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

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

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

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

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

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

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

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d第十五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

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

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

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

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

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

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

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

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

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

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

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

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

计算。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

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

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

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

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

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

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

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

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

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

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

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

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

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

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

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

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

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

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

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

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

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

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

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

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

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

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

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向社会公告。

更多精品文档

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4.11.01

相关知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食品行业常用法律法规汇总【202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pptx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最新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行业数据安全法律法规》(附全文)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导游·政策与法律法规3.8食品安全、住宿与娱乐法律制度

网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https://m.trfsz.com/newsview1701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