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
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
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
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
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
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
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
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
品安全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
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
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
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
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
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
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
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
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
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
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
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
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
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
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
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
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
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
人员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
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五、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
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
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
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
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
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
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
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
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
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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