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状况,并明确报告工作责任人。
第二条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1.对经营情况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检查;
2.对许可信息、检查结果记录、量化等级等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3.对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的检查;
4.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检查;
5.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的检查;
6.对进货查验、原料贮存及清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原料控制要求的检查;
7.对食品加工、留样、贮存、运输等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8.对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的检查;
9.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 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第四条 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经营。
第六条 餐饮单位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自查情况、自查报告的书面材料应存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相关知识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精选3篇)
食品安全调查报告15篇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doc
中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市场深度分析报告
关于食品健康与安全的调查报告
自检报告?自测报告?别再傻傻分不清
医院医疗自查报告.docx
小餐饮食品安全制度
学校营养餐管理与食品安全整改报告
餐饮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要点与实施策略
网址: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https://m.trfsz.com/newsview1701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