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医政函〔2019〕279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福建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省卫健委建立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取得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必须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监管平台,开展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
三、强化审批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建立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健委。
医政管理处联系人:易必欣,联系电话:0591-87951897;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联系人:刘文明,联系电话:0591-87837882;
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联系人:林众,联系电话:0591-83891836。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2.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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