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卫尔康安公司起诉将西安饮食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食品分公司,下称西安大业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涉案公司】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6日,卫尔康安公司以侵犯“玉浮梁”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西安饮食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食品分公司,下称西安大业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安饮食公司及西安大业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等。
据悉,西安饮食公司是一家餐饮集团企业,公司旗下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食品分公司(下称西安饭庄)的黄桂稠酒因其独具的特色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据了解,稠酒是西安当地人待客的风味佳酿,西安饭庄将自己推出的黄桂稠酒精品命名为“玉浮粱”。
2014年6月,西安饮食公司曾提出第14577764号“玉浮粱”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米酒、黄酒、白酒等第33类商品上,但未被核准注册。
关于“玉浮梁”一名的由来,卫尔康安公司有关负责人称,“玉浮梁”品牌源于古籍《清异录》中记载的“李太白好饮玉浮梁”。
2008年6月,卫尔康安公司提出第6774197 号“玉浮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该负责人表示,“玉浮梁”作为酒类商品的品牌名称,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
【卫尔康安公司表示】
西安饮食公司与西安大业公司在明知“玉浮梁”系该公司商标的情况下,将“玉浮粱”与“玉浮梁”字样交替使用在多款稠酒商品上,由其下属关联企业生产并在其管辖的8家店铺内及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
【卫尔康安公司认为】
西安饮食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对卫尔康安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西安饮食公司辩称】
该公司于2000年已经在自己生产的稠酒上使用了“玉浮梁”商标,此使用行为在卫尔康安公司申请“玉浮梁”商标之前,其对“玉浮梁”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据此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大业公司辩称】
该公司在成立之初知晓西安饮食公司于2000年已经在其稠酒商品上使用了“玉浮梁”商标,其有理由相信“玉浮梁”商标系西安饮食公司合法使用的,而且西安大业公司在成立之后得到了西安饭庄的授权,并不存在侵犯卫尔康安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
西安饮食公司及西安大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稠酒商品上使用的“玉浮梁”与“玉浮粱”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西安饮食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玉浮梁”稠酒在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西安饭庄”字样,是对商品来源的明示,西安饭庄在西安地区餐饮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对“西安饭庄”字样的显著标识能够起到与卫尔康安公司授权生产商品相区别的作用,“玉浮梁”字样并不会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西安饮食公司对“玉浮梁”字样的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认定西安饮食公司使用“玉浮梁”字样不侵犯卫尔康安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西安饭庄自2001年起一直销售“玉浮梁”稠酒商品,使用时间较长;
在西安饭庄的广告宣传中载明稠酒商品的名称为“玉浮梁”,能够使相关公众将西安饭庄的稠酒商品与“玉浮梁”这一名称相联系;
西安饭庄系西安地区知名度较高的餐饮企业,“玉浮梁”稠酒商品通过西安饭庄这一平台进行销售,本身就是获得一定影响力的方式。
据此,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西安饮食公司生产、销售的“玉浮梁”稠酒商品在相关地域范围内已经获得了一定影响力,西安饮食公司对“玉浮梁”商标的使用构成我国商标规定的在先使用。
综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卫尔康安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已受理其上诉,并将于3月28日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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