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约委托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委托,我院对委托意向事项做好登记。
2.用人单位预约职业健康检查时需向我院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6)其他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院不接受下列情形委托,并告知委托方不接受的原因:
(1)委托方委托的检查项目不属于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2)委托方无法明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实际不符;
(4)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属于我院备案范围的项目;
(5)超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范围的;
(6)其他相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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