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 2011〕 77号
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 2008〕 2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工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职业健康,建立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有效分散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现就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
根据每年国家和省的职业安全监督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本市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对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参保在岗职工进行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一)申请条件
1、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生产性企业;
2、生产性企业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参保在岗职工。
(二)检查与监测范围
1、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关于印发 <职业病目录 >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 108号)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23号令)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体检项目(以下简称 “专项体检项目 ”)和常规体检项目组成。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4-2007)等,确定受检企业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具体项目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价报告提供的技术性意见,对生产性企业设备、环境改造情况跟踪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轻职业危害发生。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以下简称检查和监测)。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意向表》(附件 1);
⑵《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 2);
⑶《参保职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附件 3);
⑷《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附件 4);
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附件 5);
⑹近两年的《生产环境监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2、审核。检查和监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等相关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和安排进行。
3、检查机构。检查和监测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和监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费用支付。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检查和监测范围、项目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的实施机构以报表形式,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情况,按工伤预防费使用审批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检查与监测的实施机构凭相关申报材料和发票(医疗收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二、开展职业病早期治疗及康复
经检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必须送职业病防治机构做早期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跟踪,经确认属病情相对稳定且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及时转送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需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意向表》
2.《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信息汇总表》
3.《参保职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
4.《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 6月 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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