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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 其他文件 【济民发〔2023〕12 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工作,科学确定老年人照护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水平,现将《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老年人能力、疾病状况、医疗照护、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三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评估员要求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且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三)评估人员不少于5名,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其中一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康复治疗师或助理(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估员应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或康复治疗师或助理(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员应诚信记录良好,具有两年以上养老行业相关工作经历。评估员上岗前应参加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评估规范

第七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实施,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医学(护理学)背景。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评估员应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条  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前应预约,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材料。

第四章 评估结论应用

第十一条  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动态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评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原申请地提出复评申请。由申请地民政部门指派其他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应在10日内完成,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首次评估免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评估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流程图》(附件2)的流程对评估对象进行首次评估及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  受理。评估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按照《老年人照护需求申请表》(附件3)填写申请,评估机构受理评估后,按照流程对评估对象进行首次评估;接受服务后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动态评估;老年人接受服务后,若未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也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预约。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预约上门评估和指定评估点评估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评估。《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表》(附件4),包含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疾病状况评估表、医疗照护评估表、老年人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评估表、养老意愿评估表、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评估人员应按评定表规定逐项评估。评估过程结束后,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评估过程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确认声明。

第六章 评估质量监督和改进

第十八条  监督。养老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档案,妥善保管评估表、评估报告等文档,逐步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改进。评估机构应针对监督抽查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评估质量。

第七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从事养老服务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应按照相关要求择优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填写《济南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评估机构分别上报市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评估机构,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评估对象基本信息的核实,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指导各地开展评估工作。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标准修订、评估人员培训、评估结果争议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对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含评估人员)当年5次以上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二)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评估时出现严重失误;

(三)弄虚作假;

(四)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评估且未超过有效期的,其评估结论继续有效,待有效期过后或动态评估时,需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标准

2.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流程图

3.老年人照护需求申请表

4.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表

5.济南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表

附件1

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标准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依据  本标准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等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三条  分级维度  综合老年人能力、疾病状况、医疗照护3个主要参数指标确定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在此基础上,结合老年人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的影响程度对照护需求等级进行修正。

(一)老年人能力维度。老年人能力维度包含四个方面: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1.自理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洗澡,穿/脱上衣,穿/脱裤子和鞋袜,小便控制,大便控制,如厕等8项。

2.基础运动能力包括:床上体位转移、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等4项。

3.精神状态包括:时间定向、空间定向、人物定向、记忆、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攻击行为、抑郁症状、意识水平等9项。

4.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包括:视力、听力、执行日常事务、使用交通工具外出、社会交往能力等5项。

(二)疾病轻重维度。主要包括当前老年人群患病率比较高的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出血、脑梗死、尿路感染、帕金森综合征、慢性肾衰竭、肝硬化、消化性溃疡、肿瘤、截肢、骨折、癫痫、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白内障、青光眼、骨质疏松症、痴呆及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等疾病。

(三)医疗照护维度。主要包括基础护理、常规治疗护理、康复护理、特殊治疗/护理。

(四)老年人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老年人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包含两个方面:家庭照护支持能力、照护费用的经济支付能力。

第四条  级别划分  老年人照护需求划分为7个等级:

——照护0级:能力完好(0级),疾病状况0级~2级,医疗照护0级;

——照护1级:能力完好(0级),疾病状况1级~2级,医疗照护1级;或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1级),疾病状况0级,医疗照护0级;

——照护2级: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1级),疾病状况1级,医疗照护0级~1级;

——照护3级: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1级),疾病状况2级,医疗照护0级~2级;或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2级),疾病状况1级,医疗照护0级~1级;

——照护4级: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2级),疾病状况1级~2级,医疗照护2级;

——照护5级: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3级),疾病状况1级~2级,医疗照护1级~3级;

——照护6级: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级)或疾病状况3级或医疗照护4级。

当家庭支持与照护支付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和3级时,在相应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上上浮一级(如从5级升至6级);但当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为6级时,等级不变。若评估结果与上述七个等级不符时,综合老年人能力、疾病状况、医疗照护状况等确定照护等级。

第五条  评估结果  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照护0级、照护1级、照护2级、照护3级、照护4级、照护5级、照护6级。

第六条  评定等级结果应用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及个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养老意愿给出养老类型建议: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为0级~2级宜安排为社区居家养老,3级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为社区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4级~6级宜安排为机构养老。当养老服务类型建议与个人养老意愿不一致时,如果个人养老意愿为社区居家养老,应以个人养老意愿为准;如果个人养老意愿为机构养老,应以养老服务类型建议为准。评估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以法定监护人的意愿作为个人养老意愿。

1.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结果,结合评估过程,在《服务内容建议对查表》中选择服务建议项目。服务要求参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2.评估对象患有急性期传染病或严重精神障碍的,应由相应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3.根据被评估对象的判定为照护4,5,6级的,如需申请济南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判定之后确定是否享受济南市长期医疗护理待遇和类别。

4.如本评定结果需要应用于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标准(国卫医发〔2019〕48号)文件的护理需求评估,需要进一步评定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从而确定该标准下老年人护理需求的失能等级。

服务内容建议对查表

照顾等级

类型

照顾类别及服务项目

0级

社区居家养老

(一) 直接生活照顾:

(二) 间接生活照顾:

(三) 精神心理照顾:

(四) 机能训练照顾:

(五)医疗护理照顾:

1.穿衣;2.修饰;3.口腔清洁;

4.皮肤清洁;5.喂食服务;6.压疮预防;

7.排泄照料。

8.居室清洁;9.更换洗涤;10.上门维修;

11.定期探访;12.膳食服务;13.文化教育;

14.娱乐休闲;15.室外休闲(户外);

16.紧急呼援;17.定位搜寻;

18.转介服务;19.法律援助;

20.咨询服务;21.安全保护。

22.危机干预;23.沟通;24.精神支持;

25.心理疏导;26.心理咨询。

27.定期翻身、活动肢体关节;

28.肢体保健、康复活动。

29.预防保健;30.健康咨询;31.医疗协助;

32.上门医疗;33.基础医疗护理;34.治疗护理;

35.健康管理;36.健康教育;37.感染控制;

38.临终关怀。

1级

2级

3级

社区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

4级

机构养老

5级

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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