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回复时间:2021-09-01 15:39
根据2016年新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于“异地”的定义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我国探亲假条例中有相关规定,是指夫妻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且不能利用正常休息日团聚的,称之为异地生活。
(承办单位:市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咨询电话:31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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