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属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改善托幼机构集居儿童的生活环境,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各类营养性 疾病及常见疾病的发生,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分目标
1.培训覆盖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培训覆盖率达95%以上。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率≥70%,且逐年提升。
3.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 (低体重、生长迟缓、肥胖、贫血、龋齿、视力不良等) 发病率在上年基线水平上下降。
二、工作内容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1)城区儿童入园(所)前须经区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乡镇儿童入园(所)前须经乡镇卫生院健康检查。
(2)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母子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0天有效。
(3)儿童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4)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2.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托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咽部、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传染病接触史。
(2)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 2 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4)患病儿童应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 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3.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
4.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1)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常规 ,测查视力、听力。
(2)1-2 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 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测血常规一次。
(3)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缺点或疾病,督促其及时治疗。
(二)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2.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保证膳食平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4.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传染病的防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建议开展智力筛查、 孤独症筛查等。
8.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 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 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 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 健康状况。
(三)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保教、保健、管理、食堂人员等)上岗前须经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1)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 (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4)凡患有下列疾病者需离岗治疗,凭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园(所)工作。
①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④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三、组织管理
1.区卫健委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2.区教体局协助卫健委督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区教体局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3.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区妇幼保健院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同时可在其辖区内承担城区的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4.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5.区疾控中心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6.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管理与数据上报流程
各托幼机构应认真填写《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年报表》(附件2),于每年1月5日前报至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片区长。各乡镇卫生院、片区长收集汇总后填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年报表 》(附件1)与《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年报表》(附件2),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至宜春市妇幼保健院,同时报送区卫健委。
五、质量控制
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结合入园体检、儿童在园体检、预防接种等工作,对城区托幼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保健质量评估。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托幼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保健质量评估。区妇幼保健院评估汇总后将结果报至区卫健委,区卫健委按要求通报区教体局。评估工作纳入区卫健委卫生健康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体局对托幼机构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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