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境友好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发起、联合符合环境友好型企业要求和愿意创建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成立“四川环境友好企业联盟”,以下简称“环境友好联盟”。
第二条 环境友好联盟以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论为指导,是一个集咨询、研究、议事、服务的非营利、半紧密型的互动平台。
第三条 环境友好联盟的宗旨是:促进环境友好型、推动资源节约型,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发展。以围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推进企业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实施清洁生产开展各项工作,推动企业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更好地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四川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环境友好联盟以理事会和秘书处形式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员组成,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符合环境友好企业要求和愿意创建环境友好的企业、承认本章程、经邀请确认可成为联盟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并由该单位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应职务,环境友好联盟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成员单位是从关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积极响应或实践绿色发展、走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企业中产生。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其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拥护环境友好联盟的章程;
3、符合环境友好企业和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具体要求。
第八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
1、提交加入申请书;
2、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颁发牌匾或证书。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环境友好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环境友好联盟及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环境友好联盟及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环境友好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环境友好联盟的决议;
2、维护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和环境友好企业联盟的声誉;
3、尽企业的社会责任,支持促进会工作及参与环境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享受以下的服务:
1、颁发环境友好联盟相应职位牌匾,代表人颁发聘书;
2、环境友好联盟每季度组织一次沙龙活动,不定期组织考察、研讨等交流活动,年末召开年会;
3、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律服务、环保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科技咨询、申请环保专项治理资金拨款补助、污染防治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4、为有需求的成员单位提供环保活动的策划、合作执行,协助成员单位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
5、在《四川生态文明》内刊上刊登新闻报道和形象宣传等服务;
6、在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官网上开辟“环境友好企业”专栏,发布成员单位的环保工作成就、企业绿色形象宣传;
7、为有需求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行”公益活动;
8、根据成员单位需求,提供公关服务;
9、在适当场合安排成员单位与有关专家或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有关领导的工作交流;
10、环境友好联盟秘书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活动
第十三条 围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为促进企业转型,积极开展交流会、座谈会、论坛,组织公益活动、沙龙等活动,促进成员间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提高,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水平,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履行环境及社会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环境友好联盟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设在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内,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环境友好联盟秘书处另行决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环境友好联盟秘书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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