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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

示范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生和精神文化需求, 大力推动旅游与中医药养生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促进我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业发展,规范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依托中医药生产、中医药人文及养生保健资源,提供观光、度假、休憩、养生、科考、科普、文化、娱乐等服务,且建设成绩显著、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旅游场所。

第三条  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定,坚持企(事)业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类别分别为中医药生态旅游基地、中医药人文旅游基地、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其中中医药生态旅游基地以自然吸引物为主,中医药人文旅游基地以人文吸引物为主,

第五条 

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以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为主。

  申请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中医药文化与旅游服务特色

1.中医药生态旅游基地

中医药生态旅游基地以中药资源种养基地、自然疗养景区等为主。要求如下:

(1)具有丰富的中草药资源:其中以人工种植为主的中药材基地,品种少于10种的,种植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品种多于50种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50亩。非人工种植为主的应具有丰富的中药材自然资源。

(2)经有关部门审批认可:被认定为浙江省优质道地药材示范基地、省现代农业中药材主导示范区、精品园的基地优先,大型的中药材种植基地需通过国家GAP认证,小型的种植园需经当地农业局审批、备案。

(3)中医药资源类型丰富,基地所在辖区有二级甲等以上中医院,基地景点数量众多或形式多样,并且组合关系良好,附近有供游客游玩的其他旅游景观。

2.中医药人文旅游基地

中医药人文旅游基地以中医药文化遗址、中医药名人故居、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为主。要求如下:

(1)中医药文化内涵深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2)影响力大,受众面广,在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3)历史悠久,传承良好,被列为市(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被列为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优先。

3.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

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以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康复机构、酒店、度假村等为主。要求如下:

(1)中医药特色明显,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2)中医药产品(服务)种类多、质量优,群众反映好。

(3)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治未病健康工程试点单位的优先。

  (二)旅游基础设施

  1.旅游交通

  (1)可进入性较好。进出方便,道路通畅。

  (2)有专用停车(船)场所,布局较合理,容量能基本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3)区内游览(参观)路线基本合理、顺畅。

  (4)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观光游览

  (1)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游客中心或相应场所,咨询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2)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清晰美观,与景观环境基本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规范合理。

  (3)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品种多,内容丰富,制作较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规范、醒目。涉及到中医药养生相关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并应接受过中医药生产、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专业培训,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5)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能满足游客需要,造型与环境协调。

3.旅游安全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工作的全面落实。

  (2)消防、防盗、卫生、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标识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3)建立应急响应紧急救援机制和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游客常用药品,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完整。

(4)基地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4.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2)旅游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异味、无污垢、无堵塞。

  (3)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基本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4)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邮电服务

  提供必要的邮政及通讯服务。

  6.旅游购物

  (1)购物场所布局基本合理,标识醒目,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基本协调。

  (2)购物场所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3)对商品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4)旅游商品种类较多,特色明显。

  7.经营管理

  (1)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2)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3)管理人员配备合理,5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5)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6)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7)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基本完整。

  (8)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基地有无障碍设施。

  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1)空气质量达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

  (2)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3的一类标准。

  (3)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的规定。

  (4)污水排放达到GB8978的规定。

  (5)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基本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7)建筑布局基本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基本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基本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8)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较好。

  (9)基地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1)有一定的观赏价值。

  (2)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地区意义。

  (3)有少量珍贵物种,或景观突出,或有地区级资源实体。

  (4)资源实体体量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较好。

  (5)资源实体基本完整。

  10.市场吸引力

  (1)全省知名。

  (2)有一定美誉度。

  (3)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4)有一定特色。

11.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1)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达到90%以上。

(2)游客投诉的质量纠纷能得到及时较好解决。

(三)旅游经济

1.年接待游客量

中医药生态旅游基地一般应在2万人次以上,中医药人文旅游基地一般应在1万人次以上,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5000人次以上。

2.旅游经济效益良好

3.能吸纳一定的本地劳动力就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以来的情况报告;

  (二)《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中医药文化养生及服务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八)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环保、科技成果、专利、文明单位、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联合成立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并成立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有关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市级初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察,结合区域、类型、档次、组合等情况,将符合示范资格的基地,报领导小组审议后评定为“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办公室同时负责指导各地开展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申请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按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申请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中医)、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市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同级卫生(中医)、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以文件报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三)浙江省属企业、单位可按要求,向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直接申请。

(四)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报领导小组评定。

(五)对经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分别在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被评定为“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联合颁发“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标牌须置于示范基地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须向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总结材料。三年期满后,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向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不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中医药人文及自然景观损坏,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未经审批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或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养生保健服务;

  (四)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附件2: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

申   报   表

机构代码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基地性质: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创办时间:

网址:

地址:

联系方式:

上年度经营收入(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接待旅游人数:

基本情况简介:(可另附页)

重要获奖情况:

附件目录

县(市、区)卫生局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局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旅游局(委)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旅游局(委)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卫生厅评定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省农业厅评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旅游局评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上交一式二份;2.以上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附件3 :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了加强对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的领导,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联合成立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浙江省旅游局局长 赵金勇

副组长:浙江省旅游局副局长 方敬华

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平

        浙江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王建跃

成  员: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阮裕仁

浙江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徐伟伟

浙江省农业厅产业信息处 徐建华

        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 张光霁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副院长 徐云松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李剑锋

浙江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江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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